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甲○○原 告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被 告 丙○○○○○○代 表 人 丁○○被 告 戊○○○○○○代 表 人 己○○被 告 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庚○○被 告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代 表 人 宋清泉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 表 人 辛○○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府訴字第九00二三六八三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二、本件原告因建築執照事件,不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另以判決結案)作成拒絕其請求「撤銷原向第三者核發之建築執照」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但起訴狀中贅載上開五人併列為被告,原告此部分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