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五號
原 告 日商‧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陳長文律師右 一 人複 代理 人 黃章典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以「氮化物半導體裝置」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有違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八九)智專三(二)04024字第八九八九00一二二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