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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27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乙○○

張志成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英商.坦斯科倉儲有限公司(Tesco Stores Limited)代 表 人 約翰.安東尼.

(秘書)(Company Secretary)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允許英商.坦斯科倉儲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即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以「TESCO」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八類之西洋棋盤、國際象棋棋盤、升官棋;玩具熊、玩具車、玩具卡車、玩具貨車、玩具及洋娃娃;板球球棒、網球拍、壁球拍、羽球拍、足球、網球、桌球、沙灘球、板球、玩具球棒、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手套、高爾夫球座、高爾夫球具袋、足球球門及運動用球網;聖誕樹裝飾品及人造雪;合成聖誕樹;聖誕爆竹;木偶等商品,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審定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及第三人陳述意見,該第三人並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英商.坦斯科倉儲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該第三人參加訴訟之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允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日期:200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