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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聲 請 人即參加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代 表 人 路易士A‧海克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複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甲○○(專利代右聲請人因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允許美商.摩勒克斯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以卡緣電連接器向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案,同時主張優先權日為一九九六年(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案)。嗣聲請人摩勒克斯公司於公告期間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提起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成立,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準備程序,命被告及聲請人陳述意見後,認聲請人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有使聲請人讀立參加訴訟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