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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三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廖碧英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劉壽仁律師被 告 暐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墊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九二)北高行院百文字第○五三○五號(發文號)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三號返還墊款事件,雖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七七六○號裁定,認普通法院無審判權確定在案,惟本院認為屬私權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並依前揭規定以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九二)北高行院百文字第○五三○五號(發文號)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2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