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94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90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本件本院前以原告所提訴訟牽涉民事訴訟裁判,經於90年12月17日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裁定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09號有關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與本件所牽涉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09號判決,業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105號裁判確定,有該案裁定正本附卷可稽,原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