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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294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94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90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準用。本件本院前以原告所提訴訟牽涉民事訴訟裁判,經於90年12月17日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裁定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09號有關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與本件所牽涉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09號判決,業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105號裁判確定,有該案裁定正本附卷可稽,原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0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