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四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單維恆(專利工程師)原 告 丙○○原 告 丁○○右 四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專利工程師)右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昭明(專利工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戊○○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蕭富山律師葉雲晏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等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開口式球陣列封裝技術製造方法」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有違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九)智專三(二)0四0二四字第0八九八九00一六三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