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五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參 加 人 峻誠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允許峻誠實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依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峻誠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以「無線生理跡象偵測報知裝置」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八九)智專三
(三)○五○五一字第○八九八九○○一八一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