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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351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代 表 人 翁政義訴訟代理人 蔡坤財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甲○○既係對原告申請註冊之第00000000號「增進散熱效果及電性功能之半導體構裝」發明專利,以「原告之發明專利有違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而經被告機關以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八九)智專三(二)○四○二二字第○八九八九○○一二六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對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甲○○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甲○○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