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瑞典商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瑞典籍艾立克.山德史東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用於磨損螺帽之扳手」向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案,嗣將該專利申請權讓與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並公告暫准專利為三六二○五九號,經原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五五八○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聖地威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