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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43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龍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事實概要:緣原告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其

他費用─未攤銷費用新台幣(下同)八二二、六一九元。被告初查以原告按二年攤銷,非依契約期間年度攤銷,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未合,遂依其享有年度攤銷,核定本期未攤銷費用為二一九、八四一元(165,238+54,603=219,841),計算式如下:泰利複合式洗衣店之加盟權利金

八二六、一九○部分,按契約五年(八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止)攤銷(826,190÷5=165,238);管家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管家婆公司)之加盟權利金八一九、○四八元部分,按契約期間五年(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依該年度比例攤銷(819,048÷5×4/12=54,603)。原告不服,主張因業務轉型之需,引進「複合式洗衣店」、「網路資訊站」等業務,後評估暫停業務擴張執行,致違約全數權利金遭沒收,請准依原攤提方式提列等語,申經被告復查結果,以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財北國稅法字第八九○○六一五六號決定未准變更。原告仍不服,除泰利複合式洗衣店部分,同意依規定按五年攤銷外,管家婆公司部分主張因原告未依約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立承諾之店數,致遭管家婆公司終止合約及沒收加盟權利金八一九、○四八元,應於八十六年度以費用支出全額認列等語,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亦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遂就管家婆公司未攤銷費用五四、六○三元部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本期管家婆公司未攤銷費用五四、六○三元部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兩造之爭點:

原告遭管家婆公司沒收之加盟權利金八一九、○四八元,可否於本期以費用支出全額認列?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因原告未依管家婆公司之約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立承諾之店數,

致遭管家婆公司終止合約及沒收加盟權利金八一九、○四八元。前經被告指示,只要原告能提出終止合約證明書便可認定此項費用,故前次訴願時只提呈管家婆公司終止合約證明書及策略聯盟合作契約書為證,請求關於管家婆公司之加盟金八一九、○四八元不須分五年提列攤銷。今原告接獲訴願決定書始知終止合約證明書須要載明「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字樣,茲補呈所需之證明書。

⒉證據:管家婆公司終止合約及沒收加盟金證明書影本一份。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本件原告原列報其他費用─未攤銷費用八二二、六一九元,被告初查以原告按

二年攤銷,非依契約期間年度攤銷,核與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未合,遂依其享有年數攤銷,核定本期未攤銷費用為二一九、八四一元。計算式如下:泰利(826,190÷5=165,238);管家婆(819,048÷5×4/12=54,603);(165,238+54,603=219,841)。原告不服,主張其因業務轉型之需,引進「複合式洗衣店」、「網路資訊站」等業務,後評估暫停業務擴張執行,致違約而全數權利金遭沒收,請准依原攤提方式提列云云,訴經財政部訴願決定,持與被告相同之論見,以原告無法提示違約遭沒收加盟權利金等證明文件供核,被告按其享有之年數五年攤提,尚無不合,被告維持原核定,並無不妥。原告雖訴稱,有關泰利複合式洗衣店之加盟權利金部分,同意依規定按五年攤銷。至於管家婆公司部分,由於市場對該資訊產品接受程度低,故未能依合約所定,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立所承諾之店數,致遭管家婆公司終止合約,及不退還加盟金及資訊使用費之處分,附上終止合約書乙份,以證明該加盟金應於八十六年度以費用支出全額認列等語,惟財政部以該終止合約證明,並非違約金或沒收保證金之證明文件,無從證明其加盟金全數遭沒收,核與首揭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不合,遂駁回其訴願。

⒉茲原告仍執前詞,並檢附管家婆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及列表計算多列之攤提金

額六六○、九五二元,主張公司已變更,無法再分年攤提,請准補繳利息等情。惟查原告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經濟部商業司以電腦語音暨傳真服務查詢資料顯示,原告仍處營業狀態,依法自得持續攤提,次查所附證明書,係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始補作,內容載明原加盟金八一九、○四九元轉為違約金,及管家婆公司提供予原告之電腦設備,轉為原告所有,惟查原告並未將證明書所載之電腦設備申報於財產目錄清單中,且管家婆公司亦未將該筆違約金列報於當年度之其他收入項下,顯然證明書所載內容並不真實,是原告之主張,核無足採。被告按其享有之年數五年攤提,尚無不合。⒊證據:提出經濟部商業司以電腦語音暨傳真服務查詢資料、原告八十六年度財產目錄清單、管家婆公司八十六年度會計師簽證及申報資料等影本各一份。

理 由按「各項耗竭及攤折:各項耗竭及攤折,其原始之資產估價如有不符,應予糾正

,溢列之數,不予認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法如下:‧‧‧㈢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一律按年依率提列耗竭及攤折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調整補列。」及「其他費用或損失:‧‧‧左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㈠‧‧‧㈢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分別為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目、第八款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目所明定。

本件原告八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其他費用─未攤銷費用新台

幣(下同)八二二、六一九元。被告初查以原告按二年攤銷,非依契約期間年度攤銷,核與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未合,遂依其享有年度攤銷,核定本期未攤銷費用為二一九、八四一元(165,238+54,603=219,841),計算式如下:泰利複合式洗衣店之加盟權利金八二六、一九○部分,按五年攤銷(826,190÷5=165,238 );管家婆公司之加盟權利金八一九、○四八元部分,按五年依該年度比例攤銷(819,048÷5×4/12=54,603)。原告不服,主張其因業務轉型之需,引進「複合式洗衣店」、「網路資訊站」等業務,後評估暫停業務擴張執行,致違約而全數加盟權利金遭沒收,請准依原攤提方式提列云云,申請復查。被告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財北國稅法字第八九○○六一五六號復查決定以原告無法提示違約遭沒收加盟權利金等之證明文件供核,初查依查核準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按其契約應享有之年數五年攤提,尚無不合為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原告仍不服,除泰利複合式洗衣店部分,同意依規定按五年攤銷外,管家婆公司部分主張因原告未依約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立承諾之店數,致遭管家婆公司終止合約及沒收加盟權利金八一九、○四八元,應於八十六年度以費用支出全額認列等語,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決定,除持與復查決定相同之論見外,並以原告檢附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管家婆公司出具終止合約證明書影本,並非違約金或沒收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尚無從證明其加盟金全數遭受沒收,核與首揭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不合等語駁回之。

茲原告就管家婆公司未攤銷費用五四、六○三元部分起訴,除仍執前詞外,並檢附

管家婆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乙份為證。經查,原告提出管家婆所出具之證明書,係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始補作,內容載明原加盟金八一九、○四九元轉為違約金,及管家婆公司提供予原告之電腦設備,轉為原告所有,惟原告並未將證明書所載之電腦設備申報於財產目錄清單中,且管家婆公司亦未將該筆違約金列報於當年度或八十七年度之其他收入項下,為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提出之原告八十六年度財產目錄清單、管家婆公司八十六年度會計師簽證及申報資料等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按,該紙證明書尚難為八十六年度全部攤提之依據。又原告主張其係未依約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立承諾之店數,致遭管家婆公司終止合約及沒收加盟權利金八一九、○四八元之事實,有其提出之「策略聯盟合作契約書」及上開證明書為憑,則其違約致加盟權利金遭沒收之始點應在八十七年一月一日零時,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以前之損失尚未發生,原告主張應於八十六年度全部攤提乙節,尚乏依據。從而,被告就管家婆公司之加盟權利金八一九、○四八元部分,按五年依該年度比例攤銷(819,048÷5×4/12=54,603),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就此部分駁回其訴願,亦無不當,均應予維持。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本期管家婆公司未攤銷費用五四、六○三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法 官 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日期:200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