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美商.猜猜?公司
Guess?代 表 人 戴波拉.希吉爾
Debora(首席顧問暨秘書)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複代 理 人 張有捷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允許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以「SurPrise及圖」商標,作為第八九九二三○號「SurPrise及圖」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四類之被褥、棉被、被套、床單、床罩、枕套、毛毯、壁毯...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審定第九一二五五○號聯合商標。嗣原告以該審定聯合商標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對之提出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以中台異字第八九一三一三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同年月二十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李 得 灶法 官 吳 慧 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 玉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