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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510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 人 乙○○右原告因新式樣專利申請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經(九0)訴字第0九00六三一二七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委任人在國外,訴狀所附具之委任書未經所屬國家公證人公證,亦未經我國駐外代表機構認證,不能證明其真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淑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申請
裁判日期:200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