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九四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余政憲訴訟代理人 癸○○兼送達
壬○○子○○
參 加 人 丙○○
丁○○戊○○己○○庚○○辛○○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農保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丁○○、戊○○、己○○、庚○○、辛○○應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壹、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定有明文。
貳、緣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於民國(下同)八十年四月八日申報非農會會員陳湯碧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嗣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因腰椎腔狹窄手術後致兩下肢癱瘓,經前台灣省立中興醫院審定成殘,向勞工保險局(下簡稱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嗣勞保局以陳湯碧雲於加保時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欠缺從事農業工作之投保要件,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八八保受字第六○二○○五九號函核定自八十年四月八日起取消陳湯碧雲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所請殘廢給付不予給付。陳湯碧雲不服,向農民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簡稱監理會)申請審議,惟陳湯碧雲嗣後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死亡,監理會並以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農監審字第三○八七號審定書審定駁回其申請審議。原告甲○○係陳湯碧雲之配偶,不服該審定,提起訴願,由內政部作成台(八八)內訴字第八八○六九二七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勞保局重行調查結果,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仍以八九保受字第六○三五○七二號函核定依法取消陳湯碧雲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所請殘廢給付仍不予給付,原告猶不服,申經監理會以九十年三月一日農監審字第五四六六號審定駁回後,提起訴願,亦遭行政院以九十年七月四日台九十訴字第二五五六九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農保殘廢給付及其利息。查陳湯碧雲向被告所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之法律關係應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是本件訴訟標的對於陳湯碧雲之繼承人原告及丙○○、丁○○、戊○○、己○○、庚○○、辛○○必須合一確定,本院認有命丙○○等六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