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五九號
原 告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瑞侃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律師
劉致慶律師陳彥希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朱恩烈(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補徵關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