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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61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裘裘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裘比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允許裘比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裘裘JU JU CLUB」商標,作為其第九二○五二四號「JU-JU 及圖」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男女服裝、泳裝...童裝...衣服、帽子、運動帽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九二六三五八號聯合商標。嗣參加人裘比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以該審定聯合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中台異字第八九一八六四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日期:20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