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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6193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九三號

原 告 美商‧懷特格股份有限公司(The Whitaker Corporation)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發立律師張婷婷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六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卡用連接器組合」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案),於公告期間,參加人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第00000000號「卡用連接器組合」發明專利案,是否有違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而不符發明專利要件?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一改先前准予專利之處分,所據無非為參加人所提出三件專

利引證案,而認為本件專利欠缺進步性。然查系爭案可達到厚度薄小之功效,可產生突出的技術特徵與顯然的進步,無不得申請發明專利之事由,被告作成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實無理由。按「判斷發明是否能輕易完成時,應考慮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突出的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對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若以先前技術為基礎,仍然不易由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而得者。『顯然的進步』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克服先前技術中存在的問題點或困難性而言,通常係表現於功效上。尤其在技術發展空間有限之領域中(in the field of the crowded art ),如在技術上有微小的改進,得視為具有『顯然的進步』。」次按,「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有二項以上時,應就每一請求項各別判斷其進步性」,專利審查基準均有明釋。

⒉查系爭案主要用於電子產品(例如:個人電腦),現今電子產品朝小型、薄型

與高功能化發展,連接零組件的連接器亦配合小型、薄型化(Low Profile)與窄間距化研發,厚度薄小本身具有一定之商業價值,故厚度薄小之卡用連接器產品自亦具備一定之產業價值,為各個製造連接器公司(包括原告及參加人)傾力研發設計之目標,而連接器屬於在技術發展空間有限之領域,因此在技術上如有微小的改進,即得視為具有『顯然的進步』。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個請求項指出:「‧‧‧其特徵為上述絕緣外殼具備可自由拆卸之上端面並形成複數個突出於此絕緣外殼上端面之繫止用凸起;‧‧‧」,由於絕緣外殼之上端面可自由拆卸,故當絕緣外殼拆卸後即形成「在絕緣外殼30上端面形成之缺口部32」,及以接地板60覆蓋該缺口部32之構成,此有系爭案圖五可明,藉此產生空間對應的關係,使接地板60與缺口部32作一結合,達成厚度薄小之功效,與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相當不同,節省之厚度及空間至為可觀,尤其觀諸第二個請求項乃針對互相重疊一對卡用連接器,為達到不因卡用連接器之增加而致厚度相對增加之問題而為之發明,因此節省之厚度及空間更為龐大,已非僅僅「微小的改進」,自屬顯然之進步。

⒊按「組合發明係指將複數個既有之構成要件組合而成之發明,此種組合發明與

集合發明不同之處在於組合發明可產生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故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組合發明之個別構件即使屬於既有之技術,亦須就整體予以考量」,此為專利審查基準所明釋。系爭案發明係可產生突出的技術特徵與顯然的進步,非為熟習卡用連接器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縱使彙集引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仍無可能達成系爭案使卡用連接器組合厚度薄小之目的,故系爭案發明並非為既有技術之集合,灼然可明。

⒋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係提到單層(一階式)卡式連接器組合,而申請

專利範圍第二項乃針對二階式卡式連接器組合所作之發明,係可以互相重疊一對卡用連接器之組合發明,與引證案相較有「突出的技術特徵」與「顯然之進步」。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目的為提供形成與PC卡之SG接觸之接地部且厚度薄小(低背)的卡用連接器組合,依其所載,系爭案為一種卡用連接器組合,具備一端面可引導卡片形成接地接觸之引導卡片用框架,及可收容導入上述框架內之卡片的具有平坦面絕緣外殼所成之卡用連接器組合中,其特徵為:上述絕緣外殼上端面形成缺口部並形成複數個突出於此絕緣外殼上端面之繫止用凸起,一薄型接地板具有複數個孔,可收容插入嵌合其中之上述複數個凸起而被設置在該絕緣外殼上端面,係用於覆蓋前述上端面;及複數之彈性接觸片係一體形成於卡片入口處之接近接觸片附近,於插入卡片時可藉以導電接地者。藉由前述卡用連接組合其接地板60覆蓋缺口部32,使絕緣外殼30厚度不會增加,而可獲得厚度薄小之卡用連接器組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之目的為提供可藉由重疊形成二階式卡用連接器組合及形成與PC卡之SG接觸之接地部且厚度薄小(低背)的卡用連接器組合,依其所載,系爭案為一種卡用連接器組合,係可予以互相重疊且包含一對卡用連接器組合,該等組合分別具備一端面可引導卡片形成接地接觸之引導卡片用框架,及可收容自框架導入卡片之複數個具有平坦面絕緣外殼所成的卡用連接器組合中,其特徵為:上述絕緣外殼形成複數個繫止用凸起;一薄型接地板具有複數個開口,可收容插入嵌合其中之上述複數個凸起,而被設置在該絕緣外殼上端面並覆蓋整體上端表面;及連鎖構件係形成於上述絕緣外殼分別之上下端面,可藉此形成一對卡用連接器組合之上下重疊關係者。即藉由前述卡用連接器組合其接地板60覆蓋缺口部32,及以連接器120之絕緣外殼130上端面形成之凸部140插入連接器20之絕殼外殼30下端面形成之凹部40內,形成重疊連接器20與連接器120構成二階式卡用連接器組合200之定位,使連接器20之繫合軌46與連接器120之繫合溝146繫合重疊(即凸部140插入凹部40)及繫合(即繫合軌46繫合著繫合溝146)之連鎖構件,構成二階卡用連接器組合並且使得該卡用連接式組合不因卡用連接器個數之增加而使厚度相對增加。

⒌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GROUNDING SHROUND FOR AN ELECTRICAL CO

NNECTOR」 (下稱引證一),有於遮蔽殼之卡片入口處有一體成形複數簧片,以與卡片之接地凸起接觸而達接地之功能,惟此異議證據究為「單層之卡用連接器」,此由其所主張之專利範圍(claims)可明,反觀系爭案發明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係藉由重疊形成「二階式卡用連接器組合」及形成與PC卡之SG接觸之接地部,引證一僅能插入一片PC卡,反觀系爭案發明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則可以同時插入二片PC卡,況引證一並未有如系爭案在絕緣外殼30上端面形成之缺口部32及以接地板60覆蓋該缺口部32之構成,且由引證一第四圖與系爭案圖五相較可知,系爭卡用連接器以絕緣外殼30上端面形成之缺口部32及以接地板60覆蓋該缺口部32之構成而達到厚度薄小之功效,引證一並不具有使厚度薄小之功能,因而該引證一尤其不具有系爭案可獲致厚度薄小之目的。故系爭案發明較引證一案具有「突出之技術特徵」與「顯然之進步」實無庸置疑。

⒍我國第00000000號「數位信號聯接器的接地護蓋」專利案(下稱引證

二),類別代號為H04M、H01R與系爭案發明單純屬於H01R有所差異,引證二係為解決各種數位信號傳輸之設備如電腦與電話系統間之連接器電磁波干擾與接地線之連接與安裝問題所提出之發明,此參見該引證二案專利說明書自明,而系爭案發明係提供可藉由重疊形成二階式卡用連接器組合及形成與PC卡之SG接觸之接地部且厚度薄小之卡用連接器組合,二者所屬之技術領域顯然不同。按「判斷發明有無進步性,應確實依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檢索申請當日之前之既有技術及知識作為引證資料...」,故引證二既與系爭案發明分屬不同技術領域,自無被檢索作為引證資料之餘地。況引證二揭露接地護盤30以扣槽39、40供電話終端插座端12之凸扣13、14扣合,並未具有系爭案在絕緣外殼30上端面形成之缺口部32及以接地板60覆蓋該缺口部32之構成,請參見引證二第二圖,故二案之繫合方式不同,故引證二並非系爭案組合發明複數構成要件之一。

⒎第00000000號「儲存卡連接器」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三),固與系

爭案均屬形成一對卡用連接器組合上下重疊關係,然由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六個請求項指出:「...在適當位置上,設置有容納螺栓之貫穿通孔,俾該單元體作堆疊及單獨使用時,將該等單元體與電路板以螺合方式作結合。」及引證三第六圖之螺栓的貫穿通孔,顯然可知該案必須另行藉助兩根螺絲栓鎖連接器組合61及61' 始能將兩連接器上下重疊組合,在組合程序上麻煩且需藉助外物,不若系爭案具有定位及繫合之連鎖構件可對上下疊置之連接器組合同時進行定位及繫合,無庸藉由螺絲栓鎖;況該案並未有系爭案在絕緣外殼30上端面32及以接地板60覆蓋該缺口部32之構成,因而該引證三不具有系爭案可獲致厚度薄小之目的,因此系爭案發明與引證三相較,實具有「突出之技術特徵」與「顯著之進步」。

⒏系爭案發明具有絕緣外殼形成缺口部之技術及具有接地板可覆蓋絕緣外殼所形

成缺口部之技術,達成使連接器厚度薄小之目的,較習知技術如引證一有「突出之技術特徵」與「顯著之進步」而無法單獨由先行技術推論而成。系爭案無須螺絲栓鎖即可定位、繫合上下疊置之連接器組合,遠較習知技術如引證三有「突出之技術特徵」與「顯著之進步」,早已超越熟習本項技術者所可預期之技術上之一般發展,且不可由先行技術推論而完成。故即使按專利審查基準對於「輕易完成」之闡釋:「指不能超越熟習該項技術所可預期的技術上一般發展,且單單可由先行技術推論而完成者」。而就系爭案發明嚴格地加以審查,仍係非熟習「卡用連接器」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系爭案組合發明可產生「突出之技術特徵」與「顯著之進步」,而非熟習「卡用連接器」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實無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案其申請專利範圍第一、二項中,確實並無「及在相對於收容在上述收容

部之上述卡片一面的部分上形成之缺口部」之記載。訴願決定書所指「第一項亦未形成訴稱之『二階式卡用連接器組合』」,係針對原訴願理由二之(二)有關「本案發明,係可予互相重疊一對卡用連接器之組合」中,亦包含其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而予論述,並無誤會。原告係以系爭案具有「絕緣外殼30上端面形成之缺口部32」,而與引證一、二、三比較,惟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一、二項皆未包含該缺口部32,且異議之審查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為依據,並非以圖式為依據,故該缺口部並非系爭案之技術特徵。

⒉引證一、二雖無法重疊組合,但引證三塑膠承座62上連鎖構件65a 相同於系爭

案絕緣外殼30上之凹部40,又其塑膠承座62上之連鎖構件65相同於系爭案絕緣外殼130上之凸部140,原告所指該引證三須藉螺絲形成重疊組合並非事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二項之各項特徵,確如原處分理由所述已分別見於該引證一至三中,系爭案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與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並不具進步性。

理 由

甲、程序方面: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陳明邦,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變更為蔡練生,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敍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卡用連接器組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間,參加人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之事實,有異議申請書、被告九十年三月八日(九○)智專三(二)○四○五九字第○九○八九○○○三四六號異議審定書及經濟部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六五○號訴願決定書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本件之爭點應為系爭第00000000號「卡用連接器組合」發明專利案,是否有違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而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二、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又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二、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三、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但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系爭案異議審定時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依卷附發明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為:

⒈一種卡用連接器組合,具備一端面可引導卡片形成接地接觸之引導卡片用框架,

及可收容導入上述框架內的卡片之具有平坦面絕緣外殼所成之卡用連接器組合中,其特徵為:上述絕緣外殼具備可自由拆卸之上端面並形成複數個突出於此絕緣外殼上端面之繫止用凸起;一薄型接地片具有複數個開口,可收容插入嵌合其中之上述複數個凸起而被設置在該絕緣外殼上端並覆蓋整體上端表面;及複數之彈性片係一體形成於卡片入口之接地接觸片附近,於插入卡片時可藉以導電接地者。

⒉一種卡用連接器組合,係可予以互相重疊且包含一對卡連接器組合,該等組合分

別具備一端面可引導卡片形成接地接觸之引導卡片用框架,及可收容自框架導入卡片之複數個平坦絕緣外殼所成的卡用連接器組合中,其特徵為:上述絕緣外殼具備可自由拆卸之上端面並形成複數個繫止用凸起;一薄型接地接觸片具有複數個開口,其可收容插入嵌合其中之上述複數個凸起,及設置在該絕緣外殼上端並覆蓋其上端面之複數彈性接觸片;及連鎖構件係形成於上述絕緣外殼分別之上下端面,可藉此形成一對卡用連接器組合之上下重疊關係者。

三、參加人所提引證一為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公開之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於絕緣外殼之遮蔽殼之卡片入口處有一體成形複數簧片,以與卡片之接地凸起接觸而達接地之功能,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以一薄型接地片覆蓋絕緣外殼上端表面及複數之彈性片係一體形成於卡片入口之接地接觸片附近之結構特徵。引證二為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數位信號連接器的接地護蓋」新型專利,依其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其於聯接殼體上設有兩凸扣,可與接地護蓋上對應之扣槽相扣合之技術內容,亦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關於自絕緣外殼上端面形成複數個突出,與接地板之開口繫止之技術特徵。引證三為八十年九月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之「儲存卡連接器」新型專利案,係一種電連接器,特別係指一種可省材料,省空間並可作堆疊使用之儲存卡連接器單元體,依其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所載,其特徵在塑膠承座具有一供儲存卡置入時之引導面板;在與該引導面板共平面之連接器之整體平面上,設置有至少一個凹陷,並於該引導面板相對之底之部面,設有與上述凹陷對應且互補之凸體,俾於各單元體作堆疊之組合,參諸引證三專利說明書第六圖所示,其連接器作堆疊使用時,亦可見有凹陷及與上述凹陷對應且互補之凸體之連鎖構件,俾於各單元體作堆疊之組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之連鎖構件係形成於絕緣外殼分別之上下端面,可藉此形成一對卡用連接器組合之上下重疊關係,該連鎖構件依專利說明書第五項發明說明第七頁第二段所述,亦為由連接器絕緣外殼之凸部插入絕緣外殼之凹部。該技術特徵亦已由前揭引證三所揭露。基上所述,綜合引證一、引證二、引證三之技術內容,已足以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第二項之技術特徵。雖原告主張系爭案接地板60與缺口部32作一結合,達成厚度薄小之功效,與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相當不同,節省之厚度及空間至為可觀,已非僅僅「微小的改進」,自屬顯然之進步云云。但查,依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二項之記載,皆未包含該缺口部32,縱其圖式有缺口部,但該缺口部仍非系爭案之技術特徵。引證三之新型專利亦係一種可省材料,省空間並可作堆疊使用之儲存卡連接器單元體,系爭案於其絕緣外殼表面形成有缺口部及以接地板覆蓋該缺口部之圖示,並非申請範圍技術特徵所在,其所可使連接器厚度簿小之目的,非屬突出之技術特徵及顯然之進步,應為熟習卡用連接器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系爭案尚不足認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四、至原告主張系爭案無須螺絲栓鎖即可定位、繫合上下疊置之連接器組合,遠較習知技術如引證三有突出之技術特徵與顯著之進步一節。查引證三於其申請專利範圍第六項之附屬項固就單元體的電路板以螺合方式作結合細部技術之記載,但其第一獨立項就各單元體作堆疊組合,僅載明在連接器之整體平面上,設置有至少一個凹陷,並於該引導面板相對之底之部面,設有與上述凹陷對應且互補之凸體,俾於各單元體作堆疊之組合,並未揭示須藉助兩根螺絲栓鎖始可定位,而將兩連接器上下疊置之連接器組合。因此尚不能以引證三附屬項之該細部技術描述,即謂引證三須螺絲栓鎖始可,故系爭案就此較引證三具進步性,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仍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一、二、三所揭露,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被告以系爭案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為異議成立不予專利之處分,應屬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聲請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