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五四號
原 告 乙○○原 告 兼訴訟代理人 甲○○原 告 丙○○原 告 丁○○原 告 戊 ○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己○○市長)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彭亭燕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