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九號
原 告 美華大廈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甲○○被 告 交通部代 表 人 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戊○○右當事人間因電信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 官 鄭小康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