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八八號
原 告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代 表 人 劉勤章送達代收人 甲○○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因違約賠償金事件,被告乙○○等二人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應將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八八號起訴狀繕本對被告乙○○等二人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本仁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