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 告 甲○○原 告 乙○○原 告 丙○○原 告 丁○○原 告 戊○○原 告 己○○兼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被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廖碧英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辛○○右當事人間因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