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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訴字第 7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代 理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允許乙○○○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依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二月八日以其「中央處理器之散熱基板構造」係於散熱板設散熱柱,散熱柱間形成適當間距,散熱柱群間形成容納空間,容納空間可供基板之框桿及座板容入,基板有孔,孔周緣向下延伸數框桿,框桿另端集中支撐座板,座板有軸孔供扇葉轉軸活動樞接,基板可設橫柱、腳或定位孔,單一或併合使用以結合基板於散熱板等情,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一)及第00000000號「一種排風扇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二)公告影本,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七月八日智專(八)○四○二○字第一二二○四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經命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