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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簡字第 10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八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代 表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參照上述規定,希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 官 黃 秋 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裁判日期:200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