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蘇貞昌(縣長)右當事人間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衛署訴字第0九000三三八0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張擇武係台北縣永和市○○路○○○號「張英藥局」負責人,因未設簿冊登錄十全實業之Nitrazepam 0.5mg tab.及井田製藥之Weicola tab.等二種第四級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量,經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查獲,被告乃以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北府衛藥字第○○八三二六號行政處分書,處原告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主張:⒈原告主張:
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購買Nitrazepam及Weicola.等二種第四級管制藥品,意在健保與自用,均按規定填報調劑貯存表處理。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台北縣衛生局稽查員陳鳳珠、王淑芬二人前來稽查時,原告即提供資料請其過目,且核對無訛,並將該項表冊影印帶回存證。惟因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原告亦填妥卻不經意放置,是日陳、王二人曾有詢問,奈因一時拿不出,又不知放於何處,當時雖曾各處尋找不著,致生錯誤。二月二十五日接獲處分書甚感錯愕,猛然記起,再度尋找,夾在永信藥訊內,謹隨狀奉上,敬請諒查。近年藥局情況甚是悽慘,生計難維,原告年近八十,幸蒙藥局給予精神寄託與存活,更遑論繳納罰金,請網開一面,免予處罰。
⒉被告主張:
原告於台北縣衛生局製作筆錄時,坦承未設簿冊登載該二種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此有調查紀錄表及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附卷可稽,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予以處分,並無不合。至於原告訴稱「一時不知放於何處,接獲處分書後已找到,請免予處罰」云云;查原告從事相關醫藥衛生工作多年,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之管制藥品登記證,理應熟諳相關法令並加以遵守,以確保病患之用藥安全,其於台北縣衛生局查核時,遍尋不著該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且坦承未設簿冊,卻於接獲處分書後,猛然找到相關資料,顯與常情有違。原告既有未設簿冊詳實登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量之事實,即可予以處罰。況本件被告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處罰鍰,係屬法定最低處罰,被告所為處分,並無不合。
理 由
一、按「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違反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係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查核時發現訴願人未設簿冊登錄十全實業之Nitrazepam 0.5mg tab. 及井田製藥之Weicola tab.等二種第四級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量,經訪談原告坦承未設簿冊登錄該二種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此有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及台北縣衛生局調查紀錄表附原處卷可稽,原告之違規事證明確,足堪認定,則被告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處原告六萬元之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至於原告訴稱查核時忘記該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放置何處,接獲處分書後才找到,請予免罰云云。惟查原告從事相關醫藥衛生工作,理應熟諳相關法令並加以遵守,以確保病患之用藥安全,其於原處分機關查察時,遍尋不著該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且坦承未設簿冊,卻於接獲處分書後,猛然找到相關資料,顯與常情有違,自非可採。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意旨,並非可採,其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