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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簡字第 20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廖碧英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緣訴外人彭薛來妹(已故)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臺北縣新店地區農會申請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請求將款項匯入其於農會所開設之帳戶中,嗣彭薛來妹並領具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五年六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合計三萬三千元。惟據臺北縣政府八十五年度電腦媒體資料載,彭薛來妹於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已領取中低收入津貼,而彭薛來妹已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死亡,原告遂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請求彭薛來妹之繼承人即被告償還上開款項,惟未獲被告回應,原告遂提起本件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聲明:本院函請被告提出答辯狀,惟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叁、兩造爭點:

原告得否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請求彭薛來妹之繼承人即被告償還系爭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一、原告陳述:

1、查訴外人彭薛來妹(已故)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向臺北縣新店地區農會申請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請求將款項匯入其於農會所開設之帳戶中,此有其所填具「八十五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可證,彭薛來妹並領具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五年六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每月三千元,合計三萬三千元。

2、惟據臺北縣政府八十五年度電腦媒體資料載,彭薛來妹於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已領取中低收入津貼,而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同一期間不得重複領取老農津貼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有溢領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3、查彭薛來妹已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死亡,其已領取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負責償還。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繳上開款項,均未獲被告回應,此有原告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八九保受字第六○三一一一五號函、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八九保受字第六○四七六九二號函可證。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二、被告陳述:本院函請被告提出答辯狀,惟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按「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台幣三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原告起訴時所適用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二、四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母親彭薛來妹生前重複領取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五年六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中低收入津貼,則依首揭規定,原告自得向彭薛來妹之繼承人即被告訴請繳還等語。

四、經查彭薛來妹為被告之母親,彭薛來妹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死亡,被告未拋棄繼承,而彭薛來妹生前重複領取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五年六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中低收入津貼。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繳上開款項,均未獲被告回應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彭薛來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臺北縣新店地區農會八十五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臺北縣政府就彭薛來妹領取系爭中低收入津貼之電腦媒體資料、原告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八九保受字第六○三一一一五號函、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八九保受字第六○四七六九二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從而原告依首揭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三萬三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裁判日期:200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