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衛署訴字第○九○○○六○九八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邱正宏係台北市○○路○段九三之一號景升耳鼻喉科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因未詳實登錄「Diazepam 2mg/tab、Seanto 10mg /Cap」等第四級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量,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會同台北市文山區衛生所人員於九十年八月二日查獲,被告乃以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原告新臺幣(下同)六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聲明及陳述依其起訴狀及以前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而記載)㈠原告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是否未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而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鍰?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邱正宏為台北市文山區耳鼻喉科診所,負責醫師每日服務民眾達數百人,為給
求診病患最好的服務,必需備齊各類藥品,其中也包括管制藥品,自從衛生當局實施管制藥品管理辦法後,也依法領取管制藥品登記證,所使用之管制藥品,確實依法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並且依規定向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一切合法。
⒉九十年八月二日被告派員會同文山區衛生所人員至診所查核,在診所最忙碌的
時候,態度兇惡蠻橫,不但干擾醫師看診,並且威脅要報警處理。原告為保障病患求診的權利,唯恐查核事件耽誤看診,害病人等候過久,不得不在該局調查人員所填的報告書上簽字。至於實際結存數量與電腦報表之間的誤差,係因電腦設定的問題,改用人工計算後並無誤差,原告曾以陳情向管制藥品管理局及被告詳述可能的原因,被告依然判定罰鍰,實難甘服。
⒊被告稱原告係專業醫師,如詳實登載,自無不符,原告顯有疏失自應負管理不
當之責。「不符」的定義是否為一顆不差,若為藥水,是否為一毫升不差,果真如此,則全台灣沒有一家診所不會被處罰。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原告所使用之管制藥品,確實依法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並未有違法之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者處以罰鍰,係指未設簿冊且未登載藥品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者,該法條所規範者是應做、能做而未做之情形,這也是立法的精神所在,原告應做、能做且做了,被告僅因結存數量比簿冊登載為多即強加處罰,該條例中並無規定不符之罰則,亦無何處規定不符之定義,被告因藥品數量些許差異即判定罰鍰,其認事用法均顯有違誤。
⒋當初處罰的理由是沒詳實記載,但原告每天均有詳實記載管制藥品的數量,查
核時數量的差異主要是在於查核時簿冊登記是二天前的,且查核當天尚未清點,電腦數目當然與實際藥品數目不同,即查核的電腦資料與實際結存量有二天的誤差。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應於業
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⒉原告係專業醫師且該醫療機構又申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之管
制藥品登記證,原訴願決定機關所屬管制藥品管理局會同台北市文山區衛生所人員查核原告使用管制藥品 Diazepam 2mg、Seanto 10mg,其實際結存量和簿冊登錄結存量不符,原告如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其簿冊結存量與實際結存量自無不符,原告顯有疏失自應負管理不當之責。原告所辯各節不足採據,被告乃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處以原告六萬元罰鍰之處分,並無不合。
⒊查核不是當日查就以當日的數量來算,二天用量的差異查核人員應有算入,且
法令規定每一天均要詳載,原告誤差數百顆,超過合理誤差範圍。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電腦列出的數量與七月三十一日的實際結存量不同,二者均是以七月三十一日為準,其中原告有 2mg、Seanto10mg數量不符合,而查核人員不可能以七月三十一日的記錄與八月二日查核量來計算,會扣除八月一日及二日的使用量。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原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邱正宏係台北市○○路○段九三之一號景升耳鼻喉科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因未詳實登錄「Diazepam 2mg/tab、Seanto 10mg /Cap」等第四級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量,經原訴願決定機關管制藥品管理局會同台北市文山區衛生所人員於九十年八月二日查獲,被告乃以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原告六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之事實,有被告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府衛四字第九○一○二一九○○○號處分書及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衛署訴字第○九○○○六○九八四號訴願決定書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本件之爭點應為原告是否未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而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鍰?
二、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又違反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係專業醫師且該醫療機構又申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之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與台北市文山區衛生所人員於九十年八月二日查核原告使用管制藥品 Diazepam2mg、Seanto 10mg,其實際結存量和簿冊登錄結存量不符(其中Diazepam 2mg簿冊結存量為六四二六粒,實際結存量為六七九五粒、 Seanto 10mg簿冊結存量為為三0九一粒,實際結存量為三四五五粒)之事實,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管制藥品登記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在卷可憑。原告雖主張以實際結存數量與電腦報表之間的誤差,係因電腦設定的問題,改用人工計算後並無誤差云云。但查,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係於原告診所人員於當天(八月二日)由電腦列出,診所人員說只能列印至七月三十一日,但原告藥品實際上數量比較多,有詢問七月三十一日列印報表後至查核為止是否有進藥,但診所人員表示沒有藥品收入的狀況。七月三十一日以後至八月二日如果有用藥。簿冊結存量會減少,但實際結存量仍為八月二日盤點的數目,則二者數目差距會更大等情,業據當日執行查核之人員黃千淩到庭證述明確。上述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既係原告診所人員自電腦列印,自堪採為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簿冊登載資料,其記載數目與實際盤點數量不合,原告當不能再以係因電腦設定的問題,改用人工計算後並無誤差置辯。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既已明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自非僅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即認已符規定,原告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管制藥品登記證,自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且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始符上開規定。查上述藥品查核數目差距達數百粒,足見原告未依上開規定詳實登載,原告主張其已確實依法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非可採信。至原告主張核時數量的差異主要是在於查核時簿冊登記是二天前的,且查核當天尚未清點,電腦數目當然與實際藥品數目不同部分。按黃千凌業已證述,七月三十一日列印報表後至查核為止是否有進藥,原告診所人員表示沒有藥品收入的狀況,則七月三十一日以後至八月二日原告如果仍有處方使用上述管制藥品,則簿冊結存量將更形減少,與八月二日盤點的實際數目差距會更大,結果原告上述藥品實際結存量和簿冊登錄結存量仍屬不符,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原告六萬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 官 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