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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聲字第 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十號

聲 請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即 原 告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 被 告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右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劉道文計算書:

科 目 金 額(新台幣) 證 明 文 件

1、郵 費 一、○五八元 本院收狀收據

2、鑑 定 費 用 一○○、○○○元 收據

3、本件程序費用 六八元總 計 一○一、一二六元

裁判日期:200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