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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3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吳容明部長)訴訟代理人 乙○○

黃素錦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0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