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吳容明部長)訴訟代理人 乙○○
黃素錦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