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44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能白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李宏文律師李玲玲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經訴字第○九一○六二○一○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處理行政事務,如與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則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範圍。

二、本件原告位於台南縣○里鎮○○段○○○號之農地,因被告架設之「學甲至佳里六萬九千伏特(舊)桿線」及「新營至佳里六萬九千伏特鐵塔線」兩條超高壓輸電線路於該農地上方通過,而認為對其身體健康及土地價值有重大影響,乃向被告提出陳情,請求賠償土地跌價損失新台幣(以下同)六百五十七萬元。被告以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五日電輸字第九○一一︱一七六○號書函復略稱:「...說明:...二、...依美國幅射研究及政策協調委員會(CIRRPC)委託全美傑出科學家十一人小組,對一、○○○餘篇關於研究磁場論文分析整理,評估結論為:沒有可確信的證據支持暴露於家庭電器、輸電線之磁場會產生健康危害。因此目前世界各國專家亦未具體又明確證實高壓輸電線將造成人體健康影響。三、...電力建設對民眾影響,整體而言應有正面助益;但就個人而言難免有正有負,然對個人權益無形負面影響,必需有法源依據方能辦理補償。...有鑑於此,為對線下業主權益補償,本公司在民國八十六年時即研擬『電業架空輸電線路線下補償辦法』草案,惟迄今其母法『電業法修正案』尚未立法通過,俟通過後,當依法辦理,目前實愛莫能助...。」原告不服,仍執前詞提起訴願。經查該書函係被告就原告陳情請求賠償土地跌價損失等事屬私權事項所為之函復,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處置,即難謂其屬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以該書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就右開事實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原告六百五十七萬元,經核屬原告與被告間私權爭執,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仍難謂為合法,併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