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牛頓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丙○○送達代收人 王子文律師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代 表 人 蘇正平(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院台訴字第○九一○○八一二三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牛頓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自大陸出版之中國國家地理雜誌取得授權後,經重新編排、設計版面後,於九十年九月間由故鄉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原告牛頓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發行「中國國家地理雜誌第五期」,嗣經被告行政院新聞局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乃依同條例八十八條規定,以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九○)正版二字第一三五九四號處分書,處以罰鍰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並沒入發行之雜誌,原告不服,乃提起訴願,嗣經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以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院臺訴字第0910081238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因其訴願書未經訴願人蓋章及載明代表人之出生年月日,經訴願機關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台九十訴字第○七三○三二號函命原告依法補正,惟原告逾期未於期間內依法補正,遂以訴願不合法不受理,駁回原告之訴願。按提起撤銷訴訟,須先踐行其先行程序,其提起訴願始為合法,本件原告於訴願期間內,未踐行合法之訴願程序,已如前述,又提起訴願不合法遭不受理之決定者,即與未踐行訴願同,其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是以,本件原告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