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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4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因團體標章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團體標章
裁判日期:200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