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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67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四號

原 告 甲○○右原告因清償公債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百零五條等規定,陳明係提起何種訴訟,並載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法 官 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清償公債
裁判日期:20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