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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76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原 告 均泓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原告因新式樣專利申請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經訴字第0九一0六一0五三八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七六三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申請
裁判日期:20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