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前手莊文澤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以「雕花門板之改良結構」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五三一三一號專利證書,旋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將該專利權讓與原告,並向被告申准專利權讓與登記。嗣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五四八○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允榮製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