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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194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張佳瑜律師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郝龍斌署長)訴訟代理人 乙○○

丙○○訴訟代理人 丁○○送達代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環保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日期:200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