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一號
原 告 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代 表 人 葉國興(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院臺訴字第○九一○○八一九九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被告以原告製播之「環球電視」頻道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二十三時及二十三時三十分播出之「二三○○開扁」、「力豪!你好」及同年八月二日八時播出之「陳力豪時間」三節目,由譚清連及陳力豪(本名陳登棣)假來賓身分,談論財經股市行情。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九○)台財證(四)字第一五二一○四號函,以陳力豪及譚清連均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從業人員,其於前開頻道節目中從事證券分析解盤及招收會員之違法行為,已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環球電視」頻道播送前述節目,亦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又「環球電視」頻道前因違反節目及廣告管理規定,經被告以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正廣四字第○六四四六號、同年六月一日(九○)正廣四字第○七四一六號及同年八月十三日(九○)正廣四字第一○六八三號處分書核處在案,復再違規,乃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正廣四字第一一七三六號處分書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依起訴狀所載)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被告以原告經營之環球電視頻道播出「二三○○開扁」、「力豪!你好」及「陳力豪時間」三節目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原告科處罰鍰,有無違法?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所提訴狀略為:
⒈原告為衛星有線電視頻道之經營者,被告所舉「二三○○開扁」、「力豪!你
好」及「陳力豪時間」等節目,均係訴外人李國賓向原告購買時段所製作主持之節目,依約該節目之主持人及來賓皆由李國賓自行負責安排,應由其自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原告雖不能免於避免節目內容有違相關法令之責任,惟身為節目來賓之陳力豪及譚清連其行為縱屬違背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亦屬原告所不應注意及未能注意之事項。
⒉經審視本案節目錄影帶,九十年八月一日二十三時播出之「二三00開扁」節
目之談論主題為「台積電的炒作內幕」、「舉債、減稅有用嗎?」及「投顧現形記」。九十年八月一日二十三時三十分播出之「力豪!你好」節目之談論主題為「兩岸夜未眠」、「產業大籌碼」、「股市紅不讓」及「明日股市」。至九十年八月二日八時播出之「陳力豪時間」節目,因該節目錄影帶無留存,故無法詳述節目內容。惟據悉陳力豪於該次節目中亦未有「解盤」或「招收會員」之情事。綜觀前開節目,實無被告所謂「從事證券分析解盤」,甚至「招收會員」之情事,更無訴願決定機關所稱節目中一再插播「賺錢文化資訊」之廣告,故被告顯未詳予勘驗。
⒊查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並無法律或法律授權核處電視頻道
經營者之明文。縱陳力豪及譚清連均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從業人員,但法無明文限制或禁止其上電視節目之行為,自不得因此處罰電視頻道經營者之原告。縱陳力豪及譚清連真有所謂涉及解盤及招收會員之情事,該行為亦應非屬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欲規範之行為,被告處分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憲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基本精神和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意旨。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其種類範圍以經證期會核准者為限:一、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四、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五、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準此,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以收取報酬為要件,而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之業務者而言。如無收取報酬而提供證券顧問服務之事業,依據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並不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況譚清連及陳力豪是否因本事件而遭法院以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判決確定,未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若被告無法證明譚清連及陳力豪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二十三時播出之「二三00開扁」節目、二十三時三十分播出之「力豪!你好」節目、八月二日八時播出之「陳力豪時間」節目中所為之言論及行為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即難認定譚清連及陳力豪於上開節目中所為之言論及行為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遑論原告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⒋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指「節目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
定,始有第三十六條第五款之罰鍰適用。被告未予探究「節目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只因在原告所經營電視頻道之節目上出現之陳力豪及譚清連均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從業人員,即逕行核處原告,此種未依法行政之行政行為,殊屬不當。縱認本件原告確有違法之處,惟被告處原告罰鍰三十四萬元,實有違比例原則。觀被告之處分函內容,僅係通知原告違法情事,處罰鍰三十四萬元,並請原告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除此之外,並無論及原告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即被告並未依據情節、態度、內容之影響等因素作個別考量,其裁量顯有瑕疵,自無可維持,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
⒌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指處罰案業經確定成立後,
復有同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始有適用;否則,倘有爭議尚未定讞之核處案,任令行政機關援引從重核處,極易造成行政濫權,當非本條立法本意。被告及訴願決定機關所舉各函處分案,均有爭議且在行政救濟中,故本案應無該法條之適用。
⒍被告固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二六三號刑事判決,表示陳力
豪確實因違反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致遭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壹拾萬元。惟查上開刑事判決事實係陳力豪因八十九年二月間至六月間於報上刊登廣告,及在有線電視第四頻道主持「奔騰股市」節目分析股市大盤、介紹各股行情並招收會員,在全國各地舉辦演講說明會、贈送呼叫器、提供盤中電話聯絡、盤中呼叫及傳真稿等情。上開判決顯與本件陳力豪分別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二十三時、八月一日二十三時三十分及八月二日八時於原告經營之「環球電視」頻道播出之「二三00看扁」、「力豪!你好」及「陳力豪時間」三節目無涉。且上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二六三號刑事判決,係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始告確定,原告於九十年八月間播出上開節目時,根本無法確認其是否有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行為;更何況被告或證期會從未將有關判決檢送原告,原告無從得知。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查「環球電視」頻道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二十三時播出之「二三○○開扁」、八
月一日二十三時三十分播出之「力豪!你好」及八月二日八時播出之「陳力豪時間」三節目,分別由譚清連、陳力豪假來賓形式,談論財經股市行情。經證期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九○)台財證(四)第一五二一○四號函確認「‧‧‧陳君及譚君均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從業人員,其於前開頻道從事證券分析解盤及招收會員之違法行為,已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此有該違規節目之監看表彙整可參。原告於其經營之「環球電視」頻道播送前述節目,亦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違法事實明確。復查原告前因違反管理規定,經被告分別以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正廣四字第○六四四六號、九十年六月一日(九○)正廣四字第○七四一六號及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九○)正廣四字第一○六八三號各函核處在案,茲再違規,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處。
⒉查原告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對所經營頻
道有關之人事、節目規劃製播、廣告播送等相關事宜,即應承擔營運管理之責,原告任令所經營頻道播出違法節目及廣告內容,未善盡營運管理之責,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自應負法律責任。又稱責任由購買時段者自負或未悉曉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是明顯推諉塞責之辭,所辯實不足採。理 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五、違反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製播之「環球電視」頻道於九十年八月一日二十三時及二十三時三十分播出之「二三○○開扁」、「力豪!你好」及同年八月二日八時播出之「陳力豪時間」三節目,由譚清連及陳力豪(本名陳登棣)假來賓身分,談論財經股市行情,而陳力豪及譚清連均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從業人員之事實,有錄影帶、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監看意見表及證期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九○)台財證(四)字第一五二一○四號函在本院卷及原處分卷可稽,應堪認為真實。原告雖主張系爭節目內容並無被告所稱謂從事證券分析解盤、招收會員情事,亦無插播「賺錢文化資訊」之廣告,且該節目時段由訴外人李國賓向其購買製作主持節目,節目之主持人及來賓皆由李國賓自行負責安排,應由其自負完全責任云云,詳如事實欄所載。惟查:
㈠系爭節目中,九十年八月一日「二三○○開扁」之主持人為林美挪,來賓為譚清
連,內容有:「主持人:ADR走強能維持多久?對台積電在台灣的股價有什麼影響?譚:每次張忠謀要炒作台積電都不直接從本土著手,而在海外拉ADR,因為海外ADR發行張數少,故可以花很少的錢就可以把價差拉得非常大...。曹興誠專門搞併購來壯大...。(背景有股價行情表當背景)...主持人:投顧公司在台灣股市存在有什麼正面或反面的...我們需要投顧公司嗎?譚:市場會形成一種習慣,當它在的時候你不要去把它扭曲,但是我們政府往往認為書唸得多就感覺自己了不起,認為一個分析師一定要有執照才能當,認為只要有執照的分析師就能造福投資大眾...。其實這都是胡說八道,這根本是無稽之談。...但是投資朋友你有沒有發現到,從我上節目告訴你們買了二檔股票之後到現在沒有一個賠到錢的,你眼睛閉著買,隨便買隨便賺...。主持人:參加投顧,買一個心理安慰。那是因為有看我們節目的他們沒有賠到錢,沒看我們節目的人賠了。散戶依附在投資公司做會員是否能在能在市場投資贏錢?(廣告馬上接『賺錢文化資訊 15年股市操盤經驗大公開』」。同日「力豪!你好」之主持人為林愛妮、陳力豪,其內容有:「林:日本NEC宣佈裁員,股價卻上漲,請老師分析對台灣有何影響?陳:台灣的華邦電、茂矽、茂德及力晶南科都有收紅的機會,甚至相當漂亮,這裡是好消息,因為裁員代表成本降低,業績會成長...。林:今天台灣有那些新聞值得我們注意呢?陳:國民黨十六全中會...有黨員要求開除李登輝黨籍...。(圖卡打出『財經分析師陳力豪老師』)...林:老師,今天聯電為什麼爆大量呢?陳:今天成交量十一萬多張,散戶不敢買,是法人、大戶和有訊息的人...。很多散戶打電話進來問說怎麼辦?在這邊我要講,股票是打組織戰、群體戰,不是打個體戰,請你加入我們的台灣散戶自救互助會。...林:我們要做今天跟明天台灣股市的預測...。陳:我們在前二天有跟投資人談,在上禮拜創七百四十九億數量一直縮,...昨天的強勢股今天都拉回...,這就是我要投資朋友跟我們的散戶自救互助會一起來打拼的原因,...明天可以慢慢的做佈局...。林:最近銀行股常創新低,如果觀眾朋友想介入,有沒有什麼地方需要注意?陳:銀行股最好不要,因為逾放比例太高了,‧‧‧如果你沒辦法利用你的智慧,就利用我的智慧,沒辦法利用我的智慧就利用我們團隊的智慧來幫助你‧‧‧。林:各位朋友要投資股票要非常小心,你如果有問題,可打服務專線,傳真:02─00000000,02─00000000來請教陳力豪老師。」而八月二日「陳力豪時間」之主持人為郭孟鑫,來賓為陳力豪,其內容有:「郭:今天的看盤重點應該注意那些呢?我們來請教陳力豪老師。陳:台積電和聯電今天是否會持續攻,如果沒有辦法,一定會拉回做整理,...昨天的二檔能否強勢,昨天的弱勢能否類股輪動,...如果在4200能有機會打底的話,就有機會往上攻。(廣告馬上接『賺錢文化資訊 15年股市操盤經驗大公開 搶錢專線 02─00000000 免費語音信箱 0945─999885』...郭:AB股到底能不能介入?陳:
AB股開始狂飆,經過很多利多,造成去年已漲過一波,這二天已回穩,我建議暫時不要買,風險大...林:這禮拜有興趣介入股市的投資朋友很多...,經過陳老師的大力呼籲之後,很多的觀眾朋友傳真過來很多資料,昨天是在平盤左右,今天要怎樣看待股市?陳:有一句話,退一步海闊天空,做股票也是這樣,一急就會喪失理智方向...昨天的股票如果你是開盤就去追的話,你又是套牢一族...你看昨天的CD─R股票又殺下來了,今天開盤以後建議你掛平盤以下...(節目所有廣告時段所搭配之商業廣告僅有『賺錢文化資訊』」足見譚清連及陳力豪確有於前開節目中從事證券分析解盤及招收會員之行為,且該節目中亦插播「賺錢文化資訊」及免費語音專線提供股市分析及個股走勢之廣告,彼二人既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從業人員,未經證期會核准,乃竟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行為,自有違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原告於其經營之「環球電視」頻道播送系爭節目,顯然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㈡原告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本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就所經營頻道
有關節目及廣告之製播負營運管理之責,其任令所經營頻道播出違法之節目內容,顯有過失,自不得以節目時段由他人購買主張免責,否則相關法令規定豈非形同具文。
㈢原告經營「環球電視」頻道,前因違反節目及廣告管理規定,經被告以九十年五
月十四日(九○)正廣四字第○六四四六號、九十年六月一日(九○)正廣四字第○七四一六號函科處罰鍰,並要求改善在案,有該處分書影本在原處分卷足憑,其復再違規,被告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科處原告罰鍰三十四萬元,並請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將按次連續處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無裁量瑕疵可言。又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一年內經處罰二次」,並未明定以處罰確定為要件,被告依法處分,並無不合。
㈣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並無可採,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項前段、行政訴訟法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王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