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人 己○○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戊○○複 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允許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依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以「自潤軸承之儲油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以(九○)智專三(三)05018字第○九○八九○○二一一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參加人並於同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經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