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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202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美商‧蓋特威公司(Gateway Inc.)代 表 人 史蒂芬尼 G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朱柏璁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滑鼠包裝盒」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九O)智專三㈠O三O一七字第Z00000000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