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肯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東京計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肯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計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候正三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以「計數器撥動結構改良」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候正三於八十二年六月四日申准將專利申請權讓與文喬股份有限公司,之後並經被告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八五○七三號專利證書。文喬股份有限公司另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申准將該專利權讓與肯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計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六六六○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肯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計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肯特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計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