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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22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 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鄭正忠律師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訴訟代理人 丁○○

丙○○右聲請人因原告林寶玉即開智遊樂場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工商登記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代原告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若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略謂:原告林寶玉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將獨資商號開智遊樂場轉讓聲請人經營,並經被告於同年七月十一日核准完成變更登記,原告林寶玉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惟被告不同意,為此提出本件聲請。查聲請人所述,有轉讓契約書、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原告林寶玉同意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王 碧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工商登記
裁判日期:200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