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送達代收人 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源美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九日以「園藝噴槍(二)」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以(九0)智專三(一)0三0一七字第0九0八九00一0五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