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申請墊付款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