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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27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申請墊付款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法 官 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案由:申請墊付款
裁判日期:200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