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以「電腦桌腳墊」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以
(九一)智專三(一)○三○一七字第○九一八九○○○七八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