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美商‧仙妮蕾德公司(美商‧仙妮蕾德國際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原告因商標撤銷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所為之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一二二六○號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訴訟代理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表明代理權之限制,並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且不得以影本代替或引用提出於其他機關之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