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伊雷克托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傑克‧伊索曼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允許伊雷克托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以「電路元件裝卸裝置」向被告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以(九一)智專三(二)0四0五九字第0九一八九0000五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