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一號
原 告 一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被 告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代理縣訴訟代理人 丙○○
丁○○戊○○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侯東昇法 官 林育如右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惠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