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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388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力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丁○○複 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以「掃描器人機介面執行方法及應用其之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九一)智專三 (二)○四○二四字第○九一八九○○○四一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