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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38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389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陳丹如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1區養護工程處代 表 人 周胤德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李元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發薪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請求補發薪津事件之裁判,須以其債權是否抵銷為準據。而關於債權抵銷部分,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 號判決,並因被告不服而就該部分上訴,為免裁判結果分歧,經於93年2 月17日裁定,命在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7 號民事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有民事裁定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裁判案由:請求補發薪津
裁判日期:200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