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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訴字第 408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原 告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遺產稅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九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遺產稅事件之裁判,須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六八號民事訴訟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茲依原告狀陳本案有關盜領被繼承人鄭瑞仁銀行存款之鄭瑞湧及鄭淑鈴,所提返還盜領存款乙案,業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六八號民事判決書及民事上訴狀等影本各一份在卷為證,請准停止訴訟程序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法 官 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200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