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